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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3〕第015号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3〕第015号
义鑫(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3月27日在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二道中建三局一公司项目部生活区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收集容器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伍仟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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