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08号
(公司名称):海格欧义艾姆(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53284H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三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翟波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维修厂房顶部吊灯时涉及高处作业,未能提供高处作业审批手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并提取相关证据,并要求你单位限期整改。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已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涉及以上作业时需开具《高处作业安全证》并履行作业审批手续 ,3月2日你单位进行厂房顶部吊灯维修时,吊灯距地面4米,属于你公司规定的高处作业范畴,作业人员韩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开具《高处作业安全证》,未执行作业审批即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3〕k-3-016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3〕k-3-03号 3.调查询问笔录2份 4.海格欧义艾姆(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作业现场照片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3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k-0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3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www.tjftz.gov.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