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2]w-37号
(公司名称):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42553J
地址:海河道6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圣福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月11日14时08分左右,天津开发区泰科油气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的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VCM工厂盐酸储罐顶部进行更换雷达液位计作业时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经查,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
以上事实证据有《区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开发区泰科油气技术发展有限公司“1·11”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2]w-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RMB9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玖拾伍万元整(RMB95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树志、张士亮 联系电话:666190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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