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2]k-35号
(公司名称):天津胜胜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19291C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3)-(5)幢
法定代表人:朴容沅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胜胜木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能提供应急预案中4项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记录;未能提供安全管理人员朱静2021年和2022年的安全培训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摄录并提取相关证据,并责令你公司进行限期整改。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2022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安全管理人员朱静2021年未参加初次安全培训。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 应急现记[2022]k-3-100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 应急责改[2022]k-3-100号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 应急责改[2022]k-3-84号 4.调查询问笔录(公司) 5.调查询问笔录(朱静)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 7.朱静2022年度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证书 8.朱静劳动合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0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2]k-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整(RMB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万元整(RMB4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吕岩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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