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2]002号
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77245U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七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4月13日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检测中心)对你公司厂区内使用的运输车辆、吊车及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测,现场共检测9辆柴油货车、15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TB210511-22030701MV)显示,牌照为津A40252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发动机编号:190771640H,排放阶段:第三阶段)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1.02m-1(限值为:1.00m-1);牌照为津A25588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发动机编号:5284925,排放阶段:第二阶段)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1.68m-1(限值为:1.61m-1);牌照为津D01365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产品识别码:A3AD03673,排放阶段:第三阶段)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2.02m-1(限值为:0.80m-1),牌照为津D01366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产品识别码:V2006108F74,排放阶段:第二阶段)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2.06m-1(限值为:1.61m-1),上述叉车均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TB210511-22030701MV)、《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022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2]01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2]00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1872229223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座三层城环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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