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2]l-18号
(公司名称):天津隆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QCPQ95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河路东侧滨海华贸中心2925
法定代表人:商国强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隆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完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充氩作业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市宝瑞达船舶修理有限公司“11·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5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2]l-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RMB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万元(RMB9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玉亮、常帅 联系电话:022-25262623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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