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2]W-21号
(公司名称):天津天一爱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38496R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十二路临港尾气综合治理装置项目现场
法定代表人:刘沐之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 PBL RTO项目(临港尾气综合治理装置项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王有利)特种作业证(证号: T120222196302201013)2021年7月到期未复审,仍上岗作业。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 应急现记[2022]w-0425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 应急责改[2022]w-0425号 3.询问通知书 (津保)应急询[2022]w-21号 4.调查询问笔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劳动合同(王有利)7.临时用电许可证(编号V-01-0407578)8.一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DH-S01-0418004)9.王有利特种作业证及其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信息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22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2]W-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谭树志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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