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09732D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秀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开展监督性监测,于2021年8月12日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丁辛醇、醋酸、联碱、煤气化、合成氨及甲醇装置正在运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我局组织人员现场对其厂界恶臭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南侧点位3,臭气浓度66(无量纲),超过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限值为20)。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保环监测字〔2021〕第Q0805-0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9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1]05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1]03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一是我公司认为在渤化化工园区内涵盖上游气源供应单位永利热电、液空永利,配套原料产品储存单位澳佳永利及下游废水处理单位威立雅水务等,本次下风向厂南侧点位3臭气浓度超标(氨气、硫化氢均未超标),超标点位上风向涉及澳佳、威立雅水务、热电等装置,我公司生产装置主要异味因子为氨气和硫化氢,与超标点位异味种类不符,无法区分异味来源;
二是我公司认为从监测数据显示,上风向空白点为浓度值18,接近臭气浓度标准值,最终下风向点位3超标浓度,应扣除上风向本底值;
三是依据《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对采样过程提出了相关要求,每2小时采集一次,共采集四次;
四是针对此次异味超标问题,我公司安排迅速整改,开展各项治理工作,希望免予处罚;
五是我公司对本次厂界恶臭浓度超标排放事实没有异议。
2021年9月23日听证会意见:一是虽然在渤化化工园区内涵盖永利热电、液空永利,澳佳永利及威立雅水务等企业,但均分散分布于该渤化化工园区内。该公司部分生产装置紧邻长江道一侧厂界,本次监测点位能够代表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且本次超标点位(H05-11)距离该公司联碱装置较近等,本次监测点位选取符合《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相关规定,且经监测上风向空白点臭气浓度未超标;二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包含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并没有做出对本底值扣除相关要求;三是天津港保税区环境监测站系经国家计量认证程序认证的专业检测机构,其监测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其以厂界下风向侧取样,符合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6.2条款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采样标准和要求,采样方法亦正确和规范。
2021年9月23日听证会结论:维持拟处罚意见。
2021年11月3日, 你公司提交《异味超标免于处罚申请》提出:针对异味治理,正在实施醋酸装置两个甲醇中间储罐高级密封改造项目、丁辛醇、聚甲醛等装置排火炬废气治理项目、甲醇、醋酸装置排火炬废气治理项目,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受疫情、煤炭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经营存在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2021年11月9日,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及相关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我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及2021年9月23日《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RMB15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拾伍万元整(RMB15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座三层城环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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