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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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秀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陪同国家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于2021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醋酸分厂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施运行过程中流速超过30天未进行校准;经生态环境部组织技术人员对通入标气(甲烷浓度:270mg/m3)进行校准时,设施显示甲烷浓度为1.17 mg/m3,远小于实际标气浓度;以及量程漂移相对误差计算错误。以上情况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规定。另查,你公司于2019年12月完成醋酸分厂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联网工作,于2020年4月13日完成验收,于2020年6月11日完成备案登记。另查,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文件,你公司属于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6月30日提供的《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量程漂移校准记录》复印件、《在线故障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原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1]03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1]02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RMB7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柒万元整(RMB7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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