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1318454Y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12路1737号
负责人:刘格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陪同国家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于2021年6月2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我局于2021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问询,并于2021年7月6日对你公司再次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PBL生产单元RTO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高度约20米,采用直梯通往平台,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有关“当采样平台设置在距离地面高度≥2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宽度应≥0.9米”的规定;导热油炉监测点位设置在联合烟道处,采用直梯通往平台,缺少安全爬梯;以上情况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397-2007)的规定。另,你公司DA022(申请编号DA014)苯乙烯装置焚烧炉排放口标识牌污染物种类与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中管控因子不符,排污许可证中管控因子包括林格曼黑度、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氨(氨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挥发性有机物、二恶英、颗粒物、镉、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现场排放口标识牌仅标注了其中4项因子。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6月27日提交的《关于生态环境部督察组检查大沽化临港分厂环保问题的情况报告》原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1]03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1]02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RMB4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肆万元整(RMB4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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