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
6650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1]33号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1]33号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33号
(姓名):张益国
身份证号码:62012219810105****
居住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明湾公寓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6月14日,天津捷威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张益国,天津捷威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施工作业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申请设备维修时未能保障维修作业区域的安全条件;开展安全交底不到位,对于现场状态、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未进行充分的安全告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9份,事故调查报告1份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1年8月27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1]3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RMB9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玖仟元整(RMB9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玉亮、常帅 联系电话:2526262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1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www.tjftz.gov.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返回顶部
checktaskdate=&unchecktaskdate=&ssbm=&fromcontentid=&enddate=1754/1/1 0:00:00&oldnodeid=&oldnewid=&oldcontentid=&titleformatstring=False_False_False_&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yjj_check&check_checkdate=2021/9/10 10:08:02&check_reasons=
/contents/6650/341046.html
举报电话:022-84906623
举报邮箱:tjftz@adm.tjftz.gov.cn
举报受理时间:9:00-11:30 14:30-17:3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