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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1]31号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1]31号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31号
(姓名):孙文进
身份证号码:14272419750421****
居住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五十路69号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6月14日,天津捷威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孙文进,时任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9份,事故调查报告1份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
2021年8月27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1]3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RMB315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万壹仟伍佰元整(RMB315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玉亮、常帅 联系电话:2526262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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