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五十路69号的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4.1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保税区党委、管委会批准,成立了由保税区应急局、滨海新区公安局临港派出所、保税区人社局、保税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天津捷威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威公司)
该单位成立于2010年08月01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世纪大道以北四化东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60913Y;经营范围:石化设备、机电设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机械设备安装、制造、销售、检修维修(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化工石油工程、钢结构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海洋平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劳务服务等。
2.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滨海公司)
该单位成立于2008年1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区渤海五十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658534;经营范围:港口机械、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矿山采掘及输送设备、焦化设备、制管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及其零部件、核电设备、隧道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及销售;码头经营;货物装卸;包装捆扎;制造销售冶金设备、轧钢设备、起重设备、非标设备、加压气化炉、石油化工炼化设备、重整反应器、加氢反应器、压力容器、工矿配件、结构件、锻压设备及成套设备、打桩锤、锚绞机、单板层积材生产线;煤化工设备维修;机电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安装、调试、修理、改造(小汽车除外);建筑安装工程等。
(二)合同情况
太重滨海公司与捷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编号:WX480003020002-002452),捷威公司承揽DEG塔项目装配、焊接及试压吊运人工等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发生于太重滨海公司海工装备分公司厂房内,厂房内DEG塔设备筒体(以下简称筒体)放置于滚轮架上,筒体壁厚25mm,直径7.2m,筒长8m。事故发生位置为筒体西南侧前方约1.5米左右,地面上有一条钢管,直径114mm,长度7.2m,钢管绑有绳索,底端有一个焊点。筒体因自重会压成椭圆形,根据工艺要求,钢管用于筒体内部支撑以保证筒体圆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1年6月13日17时40分左右捷威公司将筒体吊运至滚轮架上,并将滚轮架控制柜配送到现场,因当时太重滨海公司维修班已经下班,当日未将滚轮架控制柜安装调试。6月14日9时10分左右,捷威公司将支撑钢管用行车吊运至筒体西侧,开始进行筒体内部装焊支撑作业。9时48分左右,因其他作业需要,作业人员移开行车,此钢管下端与筒体焊接,上端贴于筒体内壁,未进行焊接,钢管用绳索连接于筒体东侧的工件鞍座上。10时22分左右,太重滨海公司维修人员门晓峰(死者)进入现场,对筒体南侧滚轮架控制柜进行维修,并由捷威公司张益国协助。10时26分左右,控制柜维修完毕。据张益国描述,门晓峰让其去筒体北侧滚轮架总闸处合闸,准备检查运行情况,并且门晓峰让其疏散无关人员。10时27分左右,张益国合上总闸,并将无关人员疏散,项目作业现场只有张益国和门晓峰两人。因滚轮架控制柜电闸及控制盒档位均处于开启状态,在合完总闸后滚轮架带动筒体缓慢运行起来。此时门晓峰首先来到筒体北侧查看滚轮架电机运行情况,查看完毕后,接下来准备查看南侧滚轮架电机运行情况。在由北向南走到筒体南侧查看电机时,筒体内支撑钢管突然掉落,砸中门晓峰。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益国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并大声呼救,周围人员发现后拨打120。10时34分张益国电话报告给太重滨海公司项目经理杨晓玉,杨晓玉立即上报。随后太重滨海公司各级领导陆续到场。11时左右120到场,将门晓峰送至医院抢救,2021年6月14日11时49分门晓峰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24日太重滨海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善后工作顺利完成,未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门*峰,男,35岁,身份证号码:14220219860529****,户籍:山西省原平市。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有关规定,核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174.1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捷威公司违反太重滨海公司装配焊接工艺安全操作规程,筒体内支撑管未采取措施固定牢靠,在滚轮架运行过程中钢管突然掉落,砸中门晓峰,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捷威公司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盲目追求施工进度,在滚轮架未经维修调试完毕的情况下提前开展装焊支撑作业,未能保障维修作业区域的安全条件。安全交底不到位,对于现场状态、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未充分告知维修人员。
2.太重滨海公司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承包商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对捷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捷威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开展安全交底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保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太重滨海公司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保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益国,捷威公司项目负责人。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施工作业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申请设备维修时未能保障维修作业区域的安全条件;开展安全交底不到位,对于现场状态、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未进行充分的安全告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保税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处9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邹杰,捷威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保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即1.81万元)的罚款。
3.孙文进,太重滨海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保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即3.15万元)的罚款。
4.姚长海,太重滨海公司海工装备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分公司工作。组织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太重滨海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捷威公司、太重滨海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一)捷威公司
1.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发动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正确处理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合理安排施工作业,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生产作业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前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落实安全措施。
(二)太重滨海公司
1.加强相关方管理。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完善双控体系建设。要对本单位生产活动开展全面的排查和治理,对每个作业环节进行深入的安全分析,充分辨识风险,采取技术、管理等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构建公司安全文化。加强宣传教育、安全培训、事故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水平,形成“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良好氛围。
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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