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20号
(公司名称):盛通永久(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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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宫爱国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外包给三方单位进行管理运营的修箱区内,气瓶暂存处部分氧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暂存处的门已严重破损,无法关闭;高台库北侧堆场区域内集装箱正面吊起重机进行作业时,有相关人员距离正面吊起重机距离过近,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你单位《外包服务合同》、《安全协议》、《安全隐患整改落实跟进表》、《集装箱正面吊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021年7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崔长利 联系电话:25763743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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