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14号
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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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1080
法定代表人:徐虎轩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4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液化空气天津滨海有限公司升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西侧路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于2021年5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询问调查,证明你单位违法从事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相关证据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道路开挖及支护施工方案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从事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1年5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罚告[2021]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RMB3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RMB3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吕岩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南楼五层(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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