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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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工况用电项目运行日报线索,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12月4日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2日21时15分至13日凌晨2时、3时45分至7时你公司雷蒙1#生产总电开启,但对应雷蒙1#布袋除尘风机未开启。经查,你公司雷蒙1#生产线对应布袋除尘器风机故障,因操作工人未及时发现,导致整晚生产设施开启,环保设施停用,产生的粉尘未经布袋除尘器过滤直接排放。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停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况用电项目运行日报》、《维修日志》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0]08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0]06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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