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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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2月22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于2020年12月20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经现场检查并核实你公司工况用电监控系统,2020年12月21日你公司2条雷蒙生产线与1条巴马克生产线均在使用,与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规定的生产线保持停产的要求不符。上述行为属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年12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0]09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0]06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整(RMB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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