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意大利中小企业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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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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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到资或增资奖励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

    (1)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金融及类金融企业);

    (2)以前年度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金融及类金融企业)。

    【政策要点】

    (1)对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年度经营产生的税收超过100万元(含)的,按实际到位金额(外资企业按当期汇率核算,下同)的2%的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2)对以前年度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进行增资,且上一年度经营产生的税收超过500万元(含)的,按增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2. 招商中介引进目奖励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知名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公司、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招商中介为保税区引进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金融及类金融项目,实体项目实际到位金额内资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外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类项目两年形成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人民币)且招商中介与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

    【政策要点】根据项目公司形成保税区直接经济贡献扣除对项目公司支持后的剩余部分,实体项目按30%、注册类项目按20%的比例,给予招商平台机构奖励。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3. 通过产业基金给予投资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现代服务业优质产业及配套项目,或能够显著增强保税区区域服务功能的项目。

    【政策要点】管委会可以通过产业发展基金,以市场化的方式给予项目投资支持,实现区域与企业共同发展。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4. 白领公寓租房补贴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

    (1)年纳税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

    (2)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政策要点】自企业在保税区注册之日起,可以享受白领公寓租房补贴1次,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如下:

    (1)对年纳税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不超过5位员工租用的区内白领公寓给予两年100%租金补贴;

    (2)对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7位员工租用的区内白领公寓给予两年100%租金补贴。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5. 人才安居补贴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

    (1)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执业技能等级人员或归国留学人员;

    (2)在保税区范围内,购买家庭在天津的首套住房。

    【政策要点】对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现代服务企业,可以给予2个享受人才安居补贴名额,以后年度纳税总额每增长1000万元(含),再给予2个名额。人才安居补贴标准为人才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6. 重点人员人才奖励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企业和个人对本区域经济贡献、带动就业等因素,对为保税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人员。

    【政策要点】每人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7. 应用场景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具有应用场景需求的新兴服务企业

    【政策要点】加大管委会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提供宣传、推介和展示平台,支持依托现有或组建产业(人才)联盟、理事会链接应用场景生态,实现抱团发展、集群发展。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8. 支持开展实体投资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现代服务企业在保税区范围内自建自用房(含商务办公、研发等,下同)或购买自用房。

    【政策要点】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按投资计划建成竣工,按规划达到容积率标准,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企业基建投资额的5%,其中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含)以上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下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9. 支持提供办公研发仓储设施代建服务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区域内企业

    【政策要点】根据企业需要,可在区内提供商务办公、研发、仓储设施代建支持,建成后以成本价按照不超过十年回收期的方式租赁给企业使用,并鼓励企业在需要时以成本价回购。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10. 鼓励租用现有商务楼宇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现代服务企业租用已建成的商务楼宇。

    【政策要点】

    (1)对年纳税达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企业,对企业租赁的区内办公用房给予五年60%租金补贴;

    (2)对年纳税达500万元(含)至1000万以上企业,对企业租赁的区内办公用房给予五年70%租金补贴;

    (3)对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企业,对企业租赁的区内办公用房给予五年80%租金补贴;

    (4)租金补贴每人不超过10平米,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补贴方式为先交后补。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11. 鼓励贸易企业做大规模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

    (1)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贸易结算类企业;

    (2)年增加值率3%(含)以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重点贸易企业。

    【政策要点】

    (1)经管委会绩效评估认定,按5亿、10亿、50亿、100亿四个档次对超过档次部分每万元给予4元至6元奖励;

    (2)经管委会绩效评估认定,在享受前款政策奖励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年营业收入每万元再给予10元至15元的额外绩效奖励。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12. 支持贸易企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年增加值率3%(含)以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重点贸易企业,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正且同比增长。

    【政策要点】按照利润总额每万元给予5元至7元奖励。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13. 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年增加值率3%(含)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政策要点】经管委会绩效评估认定,按5亿、10亿、20亿三个档次对年营业收入每万元给予 350 元至600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14. 支持网络货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本实施方案支持的网络货运企业须为依规获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年增加值率不低于3%(对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不满 1 年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增加值率要求,原则上不能低于0)。

    【政策要点】经管委会绩效评估认定,按5亿、20亿、100亿三个档次对年营业收入每万元给予250元至500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15. 支持灵活用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享受本实施方案支持的灵活用工企业须为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年增加值率不低于3.5%。

    【政策要点】经管委会绩效评估认定,按3000万、5000万、1亿、5亿、10亿五个档次对年营业收入每万元给予150元至300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16. 支持总部企业集聚

    【政策目的】支持天津港保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适用条件】

    (1)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总部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已设立内资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行增资的

    【政策要点】

    (1)实际到位金额2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实际到位金额 20 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000万元;实际到位金额10亿元以下、5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3000 万元;实际到位金额5亿以下,1亿(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

    (2)增资10亿元(含)以上,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3)以上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政策依据】《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津保管发〔2021〕57号)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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