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意大利中小企业产业园
La Zona Industriale per Le Pic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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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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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自贸区出台的有关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包括航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如下

    1. 保税维修和再制造类

    1.1申请从事进境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出口业务支持

     【政策目的】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发展,规范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管理。

     【受益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企业

     【适用条件】适用于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航空、船舶、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等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出口业务。在总结项目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探索进境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出口业务产品范围。

     【政策要点】

    (1)保税维修业务,是指以保税方式对来自境外的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进行检测、维修,使待维修货物部分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出口的活动。

    (2)再制造业务,是指以保税方式将来自境外的主体部分不具备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废旧原产品(件)为胚料,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在原有制造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新的制造,生产出达到或超过原产品(件)使用功能的成品后复出口的活动。

    (3)天津市商务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海关通过积极探索和规范管理,共同支持经商务部门核准的企业申请开展进境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出口业务。

     【发布机关】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天津海关 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政策依据】《市商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天津海关 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商产业〔2019〕6号)

     【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


    2. 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类

    2.1 申请从事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企业

     【适用条件】企业坐落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内。

     【政策要点】天津市商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海关共同支持企业申请开展境内外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2 维修境外飞机豁免离境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企业和境外飞机运营商

     【适用条件】

    (1)航空维修企业坐落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内;

    (2)境外飞机运营商委托航空维修企业进行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政策要点】境外飞机在境内其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完成调试、检测和维修后,无须先行离境,可直接飞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3 准予维修后境外飞机完成境内航程后再离境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企业和境外飞机运营商

     【适用条件】

    (1)航空维修企业坐落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内;

    (2)境外飞机运营商委托航空维修企业进行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政策要点】境外飞机完成维修后,可在继续执飞事先获准但尚未完成的境内航程后再复出境。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4 需外发维修境外飞机部件豁免离境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企业和境外飞机运营商

     【适用条件】

    (1)航空维修企业坐落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内;

    (2)境外飞机运营商委托航空维修企业进行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政策要点】维修中的境外飞机所属部件(如发动机、起落架和电脑等)需外发维修的,无须先行离境,可直接转至境内另一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后直接运回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5 海关AEO 高级认证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企业

     【适用条件】航空维修企业坐落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内。

     【政策要点】天津海关支持航空维修企业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6 维修境内承租人承租境外飞机豁免离境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企业

     【适用条件】

    (1)航空维修企业坐落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内;

    (2)航空维修企业承揽境内承租人承租的境外飞机的检测、调试、维修和再制造等业务。

     【政策要点】航空维修企业直接承揽境内承租人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境外飞机的检测、调试、维修和再制造等业务,飞机无需实际离境。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7 保税进口飞机部件及耗材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企业

     【适用条件】

    (1)航空维修企业坐落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内;

    (2)航空维修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购买部件及耗材。

     【政策要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航空维修企业,可直接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保税方式,购入维修再制造必需的部件及耗材。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8 退租检飞机豁免离境

     【政策目的】支持开展境外飞机退租检业务

     【受益人】境内飞机承租人

     【适用条件】

    (1)航空维修企业坐落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内;

    (2)完成境外飞机退租检后交付给境内承租人。

     【政策要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航空维修企业开展境外飞机退租检业务,且境外租赁公司的飞机依下一租约需交付给境内承租人的,在航空维修企业完成退租检后,无须先行离境复入境。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9 海关特殊监管区便捷通关措施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

     【适用条件】航空维修企业坐落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

     【政策要点】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采用电子围网区块链验证等技术手段,推进“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便捷通关模式。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10 承接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委托的航空部件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企业

     【适用条件】航空维修企业位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

     【政策要点】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航空维修企业,承接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航空维修企业委托的,源自境外的发动机、起落架和短舱等航空部件的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政策依据】《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19﹞20号)

     【有效期至】现行有效

    2.11 航空器及航材、备件跨境租赁及再租赁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开展租赁业务企业

        【适用条件】

      (1)企业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辖;

      (2)企业开展航空器及航材、备件等的跨境租赁及再租赁业务。

      【政策要点】企业可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将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租赁航材,自境外直接发往境内异地客户。有关税费参按该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签署的有关合同标的金额征收。支持上述企业开展涉及上述业务的离岸服务贸易。

      【政策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进一步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22﹞6号)

      【有效期至】2026年3月12日

    2.12 设立航空备件分拨中心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开展航空备件分拨业务

     【受益人】开展分拨业务企业

     【适用条件】企业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辖。

     【政策要点】企业可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分拨中心,依托标准件替换、保修期内免税等政策,开展航空备件分拨业务。

     【政策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进一步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22﹞6号)

     【有效期至】2026年3月12日

    2.13 维修后境外航空器境内租赁豁免离境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租赁业发展

     【受益人】开展租赁业务企业

     【适用条件】企业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辖。

     【政策要点】企业将维修或再制造后的境外航空器,在境内继续承揽和履行租赁业务,无需实际离境。

     【政策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进一步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22﹞6号)

     【有效期至】2026年3月12日

    2.14 发动机境外维修更换支持

     【政策目的】解决原有的境外飞机上的发动机需单独送修时无法办理通关手续的政策障碍,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再制造企业

     【适用条件】

    1)企业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辖;

    (2)企业在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将发动机送往境外维修或更换。

     【政策要点】企业根据适航性要求,在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将需送往境外维修或更换的发动机,以“增项申报”方式,办结通关手续,发往境外。

     【政策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进一步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22﹞6号)

     【有效期至】2026年3月12日

    2.15 航空器异地融资租赁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用于融资租赁的航空器直接运抵最终目的地

     【受益人】开展租赁业务企业

     【适用条件】

    (1)企业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辖;

    (2)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境外采购航空器。

     【政策要点】航空器自境内其它口岸入境,再销售给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用于融资租赁的,以“异地监管”方式,直抵目的地。

     【政策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进一步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22﹞6号)

     【有效期至】2026年3月12日

    2.16 综保区航空再制造业务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再制造企业

     【适用条件】企业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辖。

     【政策要点】支持机场片区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低环境风险的航空再制造业务。

     【政策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进一步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22﹞6号)

     【有效期至】2026年3月12日

    2.17 产业联盟平台搭建支持

    【政策目的】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

     【受益人】航空维修再制造企业

     【适用条件】企业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辖。

     【政策要点】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维修再制造产业联盟搭建交流合作互动平台,推动航空产业资源共享,协调解决产业政策需求,促进创新发展。

     【政策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进一步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保管发﹝2022﹞6号)

     【有效期至】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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