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7〕61号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分行业推动全市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顺利实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保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构建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有机衔接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以质定量,严格控制。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二)以证定责,有效衔接。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
(三)依法赋权,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分行业、分类别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以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为契机,建立完善、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环境管理手段的数据来源,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二)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涉及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三)构建规范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确定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鉴于各区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进度、核发时限等实际情况,现阶段我市设定过渡期,列入2017年上半年首批发证范围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暂时由市环保局直接核发。2017年7月1日起,市环保局原则上不再具体核发排污许可证,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行政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监管工作,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协助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做好核发技术审核,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与事后监管衔接顺畅。过渡期间由市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其后续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手续由所在地有核发权的机关办理。
(四)规范排污许可证内容与发放程序。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等要求,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做好与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工作。
(五)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所在地区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或使用的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真实有效。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六)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市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依证监管,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区级核发机关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问责。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跟踪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强化支撑,提高水平。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做好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的对接,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提高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水平,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
(三)培育市场,鼓励减排。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四)宣传培训,信息公开。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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