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燃罚字[2025]001号
天津华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CT9X8D1R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7号楼101-101
法定代表人:王芳珍
你公司燃气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巡查发现你公司在环河西路与保税路交口东南角人行道上新建一处信号灯,于10月27日分别对你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保税分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燃气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系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潮汐车道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前,已知晓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但在挖掘作业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身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5年1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燃改字[2025]001号),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燃听告字[2025]00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RMB51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伍万壹仟元整(RMB51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1872229223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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