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1822192
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24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日常负责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化工)的机械设备维保工作,在进行维保作业后,自行将废油桶、废油漆桶(非水性漆桶)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HW49-900-041-49类危险废物存放至永利化工厂区内二号煤库下方临时围挡中。经统计称重,现场共有10个废油桶,规格为200L/桶、135个德邦品牌废油漆桶,规格为18L/桶,重量总计0.355吨。此临时围挡场所无防雨等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6.1.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要求。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修协议书复印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节选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5〕1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5年10月31日)签收。
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非主观故意违规,此次油漆桶存放不当,系我公司对危险废物细分存放标准理解存在偏差,并非明知规定仍违规操作,无主观违法意图。
2.煤库下方临时围挡中,此临时围挡上部为罩棚外延,具备一定的防雨功能。同时下雨前会对该点位进行苦盖。
3.存放油桶内及涂料,多数为未使用原材料。
4.积极整改态度,在接到我局的现场检查通知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改,油漆桶已全部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5.长期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环保责任,施工过程严格落实环境管理相关要求。此次违规行为实属偶然,且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体现了良好的合规经营态度。
综上所述,恳请贵局考虑我司实际情况和免予处罚的理由,依法免除对我司的行政处罚,我司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故不采纳你公司申请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RMB 11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文秀 联系电话:17720086775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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