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5〕2号
中核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BPED546X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航空路169号院内6号楼(西北角位置)整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视频线索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3月17日进行了调查问询,2025年4月8日进行了补充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从事浮箱生产,主要涉及废气工序为激光切割和焊接,设有3个手工焊接工位,1台激光切割机,1台激光焊接机。你公司除尘设施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注明,激光切割、焊接工位采取集气罩收集切割粉尘和焊接烟尘引入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P1排放。经调阅执法总队提供的执法视频,2025年3月10日上午11时01分,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你公司正在生产中,车间内2个手工焊接工位、激光焊接机和激光切割工序正在运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风机未启动。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核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除尘设施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中核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车间产出日报表复印件、情况说明、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5〕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5年4月25日)签收。你公司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 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文秀 联系电话:17720086775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