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3035XH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3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接信访举报线索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2月13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从事钢结构、网架、彩钢板生产,主要涉及废气工序为抛丸、焊接、喷漆。共两个厂房,厂房一涉及废气工序为抛丸、焊接、喷漆,厂房二涉及废气工序为焊接、抛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房一、二车间内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其中厂房一共有16个焊接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厂房二共有5个焊接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现场配套的焊接烟尘捕集器均未使用,产生的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且一、二厂房大门敞开状态与外界大气环境连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钢结构、网架、彩钢配套板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钢结构、网架、彩钢配套板材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5〕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5年1月3日)签收。你公司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RMB 7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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