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梓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25144L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湘江道23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及2024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8月14日及2024年8月20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环保治理设备生产,生产工序主要为切割、焊接、抛丸、喷涂。根据在线异常线索,你公司表面喷涂废气排放口在线设备故障,设备于7月1日返厂维修。经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且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需启动手工监测,频次为4次/日,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调阅你公司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数据及相关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在设备返厂维修期间,7月1日开展手工监测1次,7月2日至7月13日每日开展手工监测2次,自行监测频次缺失率超过50%。另经调阅7月1日至7月13日生产记录,你公司将每日17时30分至次日8时到9时20分不等的晾干工序标记为停运,但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载明晾干属于生产工序并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经调查,你公司自设备返厂至检查当日每日均有喷漆作业,工件喷涂完之后进行晾干,综上判断,你公司为连续生产,不存在停运情况,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以每日4次频次进行手工监测。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在线平台异常问题推送,再次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压变送器发生故障,在线设施流量零值未及时处理,8月20日至25日期间喷涂车间处于生产状态,但你公司未开展手工监测,此期间自行监测频次缺失率100%。综合上述两个时间段,整体计算自行监测频次缺失率为67.1%,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4〕2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4年9月29日)签收。你公司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RMB 14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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