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城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3410591822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120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7月23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废钢铁破碎业务,于2019年4月取得《关于天津城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钢铁年加工配送5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保审环准〔2019〕12号),于2019年6月完成该项目第一阶段环保自主验收,于2020年4月完成该项目第二阶段环保自主验收,2022年4月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你公司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载明该项目应采取封闭车间内卸料,同时采用雾炮降尘的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大部分物料卸于露天厂院内,且未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经调查,你公司物料在露天场地占地面积为200平方米。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天津城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钢铁年加工配送5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4〕1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4年8月20日)签收。你公司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 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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