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4〕9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晟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9MAJ06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278C区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7月5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减速机、风电设备配件生产,其生产工艺为原料-机加工-成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切削液、废油、废铁桶、废滤芯、含油抹布等,日常暂存于危废贮存场所内,但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建立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台账。经调查,你公司2022年6月11日至检查当日期间,未记录危险废物台账总量共3.322吨。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风电、减速机、水电设备零部件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4〕1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4年7月22日)签收。你公司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RMB 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临港商务大厦A座九层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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