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港保税区刘记晋香缘餐饮店
经营者: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82ALEM44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东八道68号书屿花苑15号楼-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接信访举报于2024年4月2日对你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4月22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餐饮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店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范围主要为拉面、炒面以及盖浇面等,厨房设置有两眼灶台一个,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废气经净化处理后通过屋顶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店正在营业中,现场由我局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在二楼油烟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2.4 mg/m³,超过《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排放限值(1.0 mg/m³)。你餐饮店上述行为属于排放的油烟超过规定的标准,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油烟检验检测报告》、《饮食业油烟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油烟油雾分析原始记录表》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4〕6号),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店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向你店送达上述文书,你店于当日签收。你餐饮店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
2024年6月4日,我局对你餐饮店整改情况现场检查并对油烟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达标。2024年7月5日我局向你餐饮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环罚〔2024〕5号)。2024年7月22日你餐饮店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环罚〔2024〕5号)提出异议。2024年8月5日,我局对你餐饮店最新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你店经营活动已不再涉及油烟排放。2024年8月12日,结合你餐饮店整改情况及相关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我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餐饮店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餐饮店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MB 5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餐饮店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餐饮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三楼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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