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4〕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42CP1F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广厦富城42-3-60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5月31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承接天津格林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福迪新厂区地面工程,进行厂房修缮及地面施工,厂院西南角露天暂存大量废弃油漆桶,无防雨防渗措施,废弃油漆桶标签显示为改性环氧树脂漆,规格为16L/桶,经现场统计并称重,共计128个,合计224公斤。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上述废弃油漆桶应属HW49-900-041-49类危险废物。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6.1.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要求。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天津市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4〕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4年6月24日)签收。你公司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4〕4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 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三楼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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