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4〕00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梅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44065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162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3月8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应客户要求于3月4日13时30分至15时对产品集装箱底部漆面破损部位进行刷漆修补,刷漆位置位于厂区西北角处临近渤海二十六路,补漆作业处于露天。油漆种类为集泰品牌溶剂型沥青底漆,因补漆作业未对用漆量进行台账登记,现场按照补漆面积估算出用漆量约20公斤。现场检查发现托架上露天摆放一个集装箱,底部溶剂型沥青漆未干,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经计算发现所用沥青底漆中VOCs质量占比为25.96 %,大于10 %,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7.2.1相关要求。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4〕00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4〕0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 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三楼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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