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4]003号
京粮(天津)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8930XX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四十路1306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11月27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粮油加工仓储物流业务,于2023年8月24日对日仓送料工序检修时,车间人员谢明煜为清理管道内积尘将进料除尘器后端软连接管道拆开,检修后未及时将软连接管道恢复连接,导致粉尘废气未经过后端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也未进入末端在线监测系统,通过中间断开管道直接排向外环境。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员工身份证明》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2023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3]05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3]01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RMB 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拾万元整(RMB 3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三楼城环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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