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4]002号
高利尔(天津)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10316N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99号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 MAG.BAUMGARTNER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10月31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干覆膜、无菌包装袋等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业务。你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取得高利尔工厂排气阀产能提升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登记,其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2台注塑机、4台排气阀装配机、1台排气阀检测台及精密模具。现场经调阅视频监控及生产台账显示,你公司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6日7号注塑机均有生产,但现场未安装废气收集管道,生产运行中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11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3]04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3]02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和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RMB 3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万元整(RMB 3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三楼城环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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