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4]001号
天津兴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PCGN1Q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道4689号B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培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11月9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开始租用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B区部分包括B2跨16-46柱厂房,租赁面积约为12000㎡,主要进行非标钢结构设备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切割-焊接-组装。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钢结构加工生产作业,其中3个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其配套移动烟尘净化器未开启,存在烟尘无组织排放,车间大门敞开与外环境连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3]048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3]02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 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 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三楼城环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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