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3]013号
天津汇泉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1319537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
法定代表人:王阿育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9月21日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开始租用天津滨海新区均利建材市场有限公司F区21-22号厂房,主要从事石材加工等业务。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石材板等异型材打磨及纳骨堂生产打磨均在门窗敞开车间进行,与外界大气环境相连通,且未配套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设施,造成打磨粉尘经门窗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中,厂区整体扬尘污染严重。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环评文件、验收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3]04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3]02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已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 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拾万元整(RMB 1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十二南路2236号临港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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