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3]009号
张晓涛(天津港保税区洁冠洗车行):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824M742D
个体工商户地址: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以东天津均利建材市场A区8号厂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经营的洗车行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8月14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洗车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由你经营的洗车行租用天津港保税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路均利石材城A8-A9库从事粮油罐车清洗等业务。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建有一台300公斤生物质燃料锅炉,用于冬季气温低时加热洗灌水,于2023年7月建成,目前处于停用状态。上述锅炉项目至今未报批环评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现场影像资料、购置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洗车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8月22日,我局对你洗车行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3]031号),责令你洗车行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3]016号),告知你洗车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洗车行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洗车行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洗车行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RMB 2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洗车行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洗车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佰元整(RMB2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洗车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1872229223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座三层城环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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