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3]008号
天津天通宏齐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3462879T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均利建材市场D区9-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秀玲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7月13日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开始租用天津滨海新区均利建材市场有限公司D区9-13号厂房,2020年3月27日取得关于天津天通宏齐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石料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环评批复(津保审环准[2020]14号),主要从事石料垃圾回收业务,利用废弃石料制造建筑用石子。于2021年7月建成并调试运行。但你公司上述项目至今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经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环评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2023年8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3]02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3]0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 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拾万元整(RMB 2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1872229223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座三层城环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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