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3]005号
上海本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32431739Q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幢C116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成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0时对你公司承接的位于空港经济区经一路东侧、经二路西侧、港城大道北侧的天津金发员工楼二期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于3月7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承接的天津金发员工楼二期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土地平整和打桩施工作业,造成施工噪声扰民,且该项目当日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属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4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3]00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3]0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MB 1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整(RMB 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1872229223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座三层城环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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