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23]003号
天津唯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LL6U7R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45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重污染应急检查,2023年3月14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及其他注塑构件生产等业务,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混料-注塑-检验-成品,其主要涉气工序为注塑工序。2023 年3月5日12时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应急响应。经现场检查调阅生产台账显示,你公司3月6日8时至20时、3月7日9台注塑机均有生产,与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规定的15台注塑机停产8台的要求不符。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台账》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相关环评文件、验收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3]00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3]00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MB 1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整(RMB 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1872229223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座三层城环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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