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76508W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陪同国家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于2021年6月2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我局于2021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问询,并于2021年7月6日对你公司再次现场检查,于2021年7月14日再次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116718276508W001V),其中建设的内业车间联合厂房的废气排放口及涂装厂房的8个车间(名称P1-P8)配套处理设施相应的排气口,仅P3车间安装两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余车间均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另查,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津环综[2020]20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文件,你公司属于2020年、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但未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科[2020]28号)文件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章节》复印件、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6月28日提供的《关于6月26日国家环保督察组现场检查情况整改报告》原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1]04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1]0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RMB7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柒万元整(RMB7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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