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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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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传  真:022-84906209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269号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依托现有原料药车间、制剂车间内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通过调整现有工程产品生产规模,新增原料药及制剂类产品种类。其中原料药主要包括成盐、结晶、离心分离、干燥、包装等工序,制剂类主要包括配液、除菌过滤、灌封、检漏、灯检、包装入库等工序。项目建成后,设计年新增原料药产品610千克,新增制剂类产品1300万支,全厂化学原料药年产能由5640千克提高至6250千克(其中激素类原料药合计年增加647千克,非激素类原料药合计年减少37千克),脏器提取类眼氨肽原料药年产能由2025升减少至450升;制剂类产品年产能由5500万支提高至6800万支(其中小容量注射剂年产能由2500万支提高至2900万支,冻干粉针一线年产能由1000万支提高至1400万支,冻干粉针二线年产能由2000万支提高至2500万支)。项目总投资350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占总投资20%,主要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废水收集治理、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有组织排放源为原料药车间液体物料投料废气、固体物料投料废气、成盐反应废气、结晶废气、离心洗涤、打浆精制废气、制粒废气、真空干燥废气、设备清洗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化验室质检废气。

    固体物料投料废气,液体物料投料废气、成盐反应废气、结晶废气、离心洗涤废气、打浆精制废气、制粒废气,经设备自带高效过滤器的干燥废气、设备清洗废气,上述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现有改造“一级酸洗+一级碱洗+一级水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的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进入现有改造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化验室质检废气,经收集进入一套现有改造“SDG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医药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TVOC、颗粒物、氯化氢、氨、硫化氢、苯、苯系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乙酸乙酯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源为原料药车间喷雾干燥及分装废气、制剂车间油墨印字废气。厂房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为原料药车间废水(含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系统水箱定期排水、废气治理设施定期排水)、制剂车间废水(洗瓶水、设备清洗水)、化验室低浓度清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浓水、注射水制备系统排浓水、冷却系统定期排水、蒸汽冷凝水。

    原料药车间排水、制剂车间设备清洗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预处理+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出水与化验室低浓度清洗废水、制剂车间洗瓶水及注射水制备系统排浓水、冷却系统定期排水、市政蒸汽冷凝水、冷却塔不能回用的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原料药车间注射水制备系统排浓水及纯蒸汽冷凝水一同经厂区废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急性毒性(HgHCl2毒性当量)、制剂类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3标准限值要求,激素类与非激素类原料药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4标准限值要求,提取类眼氨肽原料药单位基准排水量须满足《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3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新增的废药剂包装物、废过滤介质、化验室无机废液、化验室有机废液、化验室含砷废液、废培养基、污水处理站污泥、质检过程产生的废样品、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药用炭、废硅藻土、废牛羊眼球残渣、废树脂、废有机溶剂、过期及不合格废药品。新增的普通废包装材料、废玻璃瓶(制剂车间)等一般固体废物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防控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健全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科学制定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6.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8.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9.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建设单位在网站上进行了两次公示,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及报刊公示

    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6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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