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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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市肿瘤医院空港医院扩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 | 天津市肿瘤医院空港医院 | 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五道99号 | 津滨绿意(天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在医院核医学科PET/CT区东侧闲置区域新建1处放射性药物分装场所,对该区域房间重新进行隔断、装修和屏蔽施工,改造后主要由化学合成室、后区、准备间、脱包、仓库、缓冲、淋浴、二更、退更、一更、设备间等组成。用于PET/CT区使用的放射性核素18F、124I、64Cu、68Ga、89Zr的分装,将现有分装室调整为储源室,仅用作PET/CT区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的储存场所,分装作业迁移至本项目新增放射性药物分装场所化学合成室内开展。本项目建成后核医学科PET/CT区使用的放射性药物种类、最大操作量、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不变,PET/CT区工作场所等级不变,仍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30%。 |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预测分析,在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措施后,拟建放射性核素18F、124I、64Cu、68Ga、89Zr分装工作过程中各关注点处最大周围剂量当量率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相关规定。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预测,拟建项目辐射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执行2mSv/a,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执行0.1mSv/a,眼晶体照射年当量剂量限值执行20mSv/a,手部照射年当量剂量限值执行500mSv/a。 3.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依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辐射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监督区。必须设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要求的电离辐射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人员与放射性物质传递的路线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发生交叉污染;辐射工作场所要设置门禁系统、剂量监测报警、视频监控系统、通风系统等措施,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 5.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表面污染检测仪,便携式X-γ剂量率仪,固定式辐射监测报警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及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做好相应记录。 6.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主要为化学合成室进行放射性药物分装过程中污染的废药瓶、一次性注射器、手套、药棉、纱布、吸水纸、破碎杯皿及废活性炭等,应分类收集至放射性废物桶内,集中转移至核医学科现有放射性废物储存间进行储存衰变,衰变时间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经检测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项目产生的放射线废气主要为放射性药物分装热室产生的放射性废气。经负压收集后汇入核医学科现有PET/CT区排风主管道,经通风竖井至医疗综合楼屋顶“高效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由医疗综合楼屋顶排放。 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水主要为冲洗分装容器、杯皿及人员清洗等产生的放射性废水。经现有专用排水管道排至现有衰变罐暂存,检测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及其修改单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中的要求“总α放射性≤1Bq/L,总β放射性≤10Bq/L”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 - | 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16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