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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巨力索具大型海洋装备索具产品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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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巨力索具大型海洋装备索具产品生产制造项目

    巨力索具海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东至渤海二十六路、南至厂址用地边界、西至空地、北至黄河路

    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新建4栋厂房、办公楼、食堂倒班楼以及配套用房等。项目设计年产能7万吨,其中大型系泊纤维缆年产能0.5万吨、大型海工钢绳年产能1.5万吨、海工结构件年产能5万吨。环保投资308万元,占总投资的0.51%,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的废气收集治理、废水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等。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切割废气通过收吹吸式同步集风装置密闭收集烟尘经脉冲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8米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焊接废气通过顶吸集尘罩经滤筒除尘器及吸气臂+净烟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8米高的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抛丸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8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调漆、刷漆流平、晾干工序涂装废气经干式过滤+沸石转轮+RTO蓄热燃烧炉设备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8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油烟废气经油烟风机+油烟净化器设备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7.6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

    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TRVOC、非甲烷总烃、苯与二甲苯合计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丁酯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中相关限值要求。

    3.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餐饮废水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餐饮废水经隔油池一同经废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天津临港胜科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废水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东、南及西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滤芯、废切削液、废切削液包装桶、废油漆桶、漆渣、过滤吸附介质、沾染废料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机加工下脚料、切割废料、焊接废料、除尘灰、废布袋、废包装袋及废钢丸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一般固废处置或利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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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8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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