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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正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通天津骨科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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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真:022-84906209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天津正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通天津骨科产业基地项目

    天津正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东干道五与环东干道一交口

    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1座联合厂房、1座服务中心、1座辅料库及门卫等建构筑物;在联合厂房内建设植入类医疗器械自动化生产线,主要包括机加工、表面处理、清洗、激光标识、包装等工序,设计年产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8550456件(其中骨板类800774件、钉类6667304件、针类159042件、脊柱类623294件、关节类29586件、PE关节270456件)。项目总投资114048万元,环保投资1074万元,占总投资0.94%,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废水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防渗措施、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等。

    1.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各项环保法规和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范措施: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关节类抛光废气经收集进入设备自带复合湿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喷砂废气经收集进入设备自带滤筒除尘系统+集中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喷钛废气经收集进入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3排放;钝化废气经收集进入一套SDG干式吸收装置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4排放;关节类、脊柱类、骨板类、钉类、针类包装封口废气、PE关节类激光打标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经收集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由125米高排气筒P5排放;脊柱类、骨板类、钉类、针类抛光废气经收集进入设备自带复合湿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6排放;脊柱类电化学活化废气(氮氧化物、氟化物)和骨板类、钉类、针类电化学活化废气(氮氧化物、氟化物)/钝化废气(氮氧化物)经收集一同进入一套SDG干式吸收装置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7排放;骨板类、钉类、针类喷砂废气(颗粒物)经收集进入自带滤筒除尘系统+集中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8排放;金属件关节类、脊柱类、骨板类、钉类、针类激光打标废气(颗粒物)经收集进入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11排放;实验室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经收集进入一套SDG吸附设备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1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收集进入一套生物除臭系统处理,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9排放;食堂油烟经收集后进入一套油烟净化器处理,由高于屋顶的125米高排气筒P10排放。

    排气筒P1P2P3P6P8P11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排气筒P4排放的氮氧化物和P12排放的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5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7排放的氮氧化物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放的氟化物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单位产生基准排气量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9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10排放的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外排废水为纯水制备排浓水、生产废水(机加工、抛光、喷砂、钝化后清洗废水、活化后漂洗废水、末道清洗废水)、食堂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A/O生化反应)处理,出水与纯水制备排浓水、经化粪池的生活污水和经隔油池的食堂废水一同由厂区废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张贵庄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总排口(DW001)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切削油、废切削液、含油抹布、废油桶、废钝化液、高浓度实验清洗废水、废乳化液、废荧光液、废干粉显像剂、实验室沾染废物、废研磨液、废活化液、废阳极氧化液、废电解液、废试剂瓶、废栅渣、污泥、废SDG吸附剂、废活性炭(废气治理)、废UV灯管、废导轨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边角料、废砂轮和废海绵轮、废钢丸、废喷砂料、不合格品、废磨料(含捞渣)、废塑料屑、塑料不合格品、除尘灰等一般固体废物,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或利用单位处理;纯水机制备废过滤介质(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树脂)返回厂家更换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防控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健全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科学制定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7、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8.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9.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10.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建设单位在网站上进行了两次公示,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及报刊公示

    2026119日至2026123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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