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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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临港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扩能技术改造项目 | 天津临港胜科水务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黄河道2328号 | 天津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在现有厂区通过改造排水泵及管道,反冲洗废水池增设挡流板增加预处理废水停留时间以及利用现有设施富裕能力等,设计污水处理规模由10000m3/d提升至12000m3/d,建成后企业收水范围、现有污水处理工艺不变,废水处理设施新增出水排至临港湿地进行深度净化,最终湿地工程出水通过泵站提升至景观河补水。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5%,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有组织排放源为污水处理废气(来自加盖的匀质池、水解酸化池、事故池)、污泥浓缩和脱水废气(来自加盖的污泥浓缩池,密闭的污泥脱水间、污泥堆棚)。 水解酸化池污水处理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收集进入1#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其他污水处理废气、污泥浓缩和脱水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收集进入2#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排气筒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该项目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未捕集废气、盐酸储罐经水喷淋后呼吸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氨、硫化氢、氯化氢、臭气浓度、甲烷。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相关限值要求。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除臭设施循环水排水、设备反冲洗废水、污泥脱水设备冲洗废水、污泥脱水系统排水、污水处理站出水。除臭设施循环水排水、设备反冲洗废水、污泥脱水设备冲洗废水、污泥脱水系统排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经废水总排口,其中5000m3/d排至临港湿地进行深度净化,最终湿地工程出水通过泵站提升至景观河补水,剩余7000m3/d经临港污水总排口排海。废水总排口水质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表1 A标准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景观湿地环境用水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该项目产生的污泥在取得危险废物鉴定结果前按危废管理,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建设单位在网站上进行了两次公示,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及报刊公示 | 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1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