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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ABS特种树脂研发平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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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ABS特种树脂研发平台项目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路1737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在现有厂区南侧建设一套ABS特种树脂研发中试平台(露天装置),包括原料助剂单元、乳液聚合单元、本体SAN合成单元、挤出造粒单元四部分,主要验证中试放大的工艺可靠性、探索工业级原料替代试剂级原料可行性,中试周期两年。该项目建成后,设计年研发中试ASA胶粉250批次(约80吨)、ASA树脂约80吨、MBS胶粉333批次(约136吨)、MABS树脂约80吨,现有产品种类及规模保持不变。。环保投资192万元,占总投资的9.8%,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防渗措施等措施。

    1.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临时占地的恢复以及绿化工作,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排放源为中试研发过程原料助剂单元废气、乳液聚合单元(PBA工序、接枝工序、絮凝工序、流化床干燥工序)废气、本体SAN单元(回收塔)废气、挤出造粒单元(摸头工序)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及RTO燃气废气。

    原料助剂单元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臭气浓度),乳液聚合单元PBA工序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丙烯酸丁酯)、接枝工序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臭气浓度)、絮凝工序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臭气浓度)、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预处理后的流化床干燥工序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颗粒物、臭气浓度),本体SAN单元(回收塔)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挤出造粒单元(掺混模头工序)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臭气浓度)和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进入现有一套“碱洗+RTO”装置处理,与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同通过1根不低于35米高的排气筒DA023排放。

    上述废气中,排气筒DA023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放的苯乙烯、丙烯腈、丙烯酸丁酯、颗粒物、氨、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该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来自原料助剂单元粉料投料工序废气、挤出造粒单元掺混模头工序未捕集的废气和研发装置设备、管道动静密封点废气。其中,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3.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中试研发过程乳液聚合单元离心机排水、本体SAN单元排水、挤出造粒废水和循环水站排水。离心机排水、本体SAN单元排水和挤出造粒废水进入污水预处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工艺,出水与循环水站排水一同进入天津临港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和天津威立雅渤化永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水质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总有机碳、石油类、动植物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3中“ABS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胶乳、废残夜、废碱液、清洗废液、废原料桶(沾染危险化学品)、废包装袋(沾染危险化学品)、废油和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普通原料包装、废树脂(研发产物)和废布袋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或利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建设单位在网站上进行了两次公示,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及报刊公示

    2025818日至2025822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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