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各项环保法规和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范措施: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由一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焊接区1/焊接区2/焊接区3在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通过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分别由3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P2、P3、P4排放;喷砂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喷砂房整体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由一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1#喷漆房/2#喷漆房调漆、喷漆、喷枪清洗及烘干过程产生有机废气,经各自密闭喷漆房负压收集后,通过各自“过滤棉+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分别由2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P6、P7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乙酸丁酯的排放速率、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 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乙酸丁酯、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及清洗废水排入厂区化粪池沉淀,最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至天津市张贵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4.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催化剂、废过滤介质、废漆渣、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漆料桶和沾染危险物废物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材料、废石英砂、金属边角料、废焊渣、收集尘、废布袋等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单位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