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临时占地的恢复以及绿化工作,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SBS生产过程中产生过程有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经收集进入“RTO”装置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不低于4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丁二烯精制产生的重组份进入现有焚烧炉,焚烧废气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冷却包装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集水池废气经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实验室废气经收集进入3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6、DA007、DA008排放。 上述废气中,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 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乙烯、正己烷、环己烷、四氢呋喃、1,3-丁二烯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气筒DA001、DA005排放的苯乙烯、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气筒DA002排放的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二噁英类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气筒DA003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气筒DA005、DA006、DA007、DA008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该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来自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逸散。其中,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3.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分析化验废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分析化验废水、地面清洁废水与经化粪池后的现有工程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废水检测池,最终通过专用管道进入天津临港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水质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总有机碳、石油类、总氮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西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东南侧厂界、东北侧厂界、西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吸附剂、丁二烯自聚物、丁二烯重组分、废分子筛、实验有机废液、实验废样品、沾染废物、废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和废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其中丁二烯重组分经厂内自建内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余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SBS碎屑、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和废布袋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或利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