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履带配件黑漆/黄漆喷漆废气、履带链条黑漆/黄漆浸漆及烘干废气、补漆及晾干废气经集气口收集,履带传感器灌胶废气经车间整体换风收集,上述废气引入1套“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激光切割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4排放;淬火炉废气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回火炉废气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6排放;抛丸机废气经设备自带滤芯干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7排放;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3楼顶排放。其中,P2排气筒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P4、P7排气筒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P5、P6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相关标准要求;餐饮油烟的排放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标准要求。 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要求、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相关标准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气浮+缺氧+两级好氧+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部分用于厂区绿化,废水不外排。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相关标准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切削液磨削液、废漆桶、漆渣、废纸盒(喷漆)、含漆废水、废胶桶、废油桶、污泥、废油、沾染废物、废切削液/磨削液桶、废胶、废过滤棉、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金属边角料和金属废屑、不合格产品、金属废渣、废钢丸、集尘灰、废布袋、废滤筒、废包装袋、废锂电池等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单位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餐饮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