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临时占地的恢复以及绿化工作,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钢材预处理工场1#:抛丸废气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1#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46排放;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经收集进入“干式漆雾过滤器+RTO装置1#”处理后,与加热箱、RTO燃气废气一同通过一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47排放。 钢材预处理工场2#:抛丸废气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2#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2-1排放;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经收集进入“干式漆雾过滤器+RTO装置2#”处理后,与加热箱、RTO燃气废气一同通过一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2-2排放。 1#、2#分段涂装工场:喷砂废气经收集分别进入十四套旋风+滤筒组合除尘器1#~14#处理后,通过14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139~P142、P145~P147、P154~P157、P164~P166排放;砂回收废气经收集分别进入现有十六套沉流式除尘器1#~16#处理后,通过16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135~P138、P148~P151、P158~P161、P167~P170排放;吸砂机废气经现有八套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1#~8#处理后,通过8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143~P144、P152~P153、P162~P163、P171~P172排放;8个喷涂间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经收集进入现有八套“1#~8#干式漆雾过滤器+沸石转轮+CO”处理后,与燃烧废气一同通过4根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气筒P194~P197排放;8个喷涂间燃气废气通过24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P173~P193、P198~P200排放。 3#分段涂装工场:3个喷涂间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经收集进入三套“9#~11#干式漆雾过滤器+沸石转轮+CO”处理后,与燃烧废气一同通过2根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气筒P2-13~P2-14排放;3个喷涂间喷涂间燃气废气通过9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P2-17~P2-25排放。 4#分段涂装工场:喷砂废气经收集分别进入现有四套旋风+滤筒组合除尘器15#~18#处理后,通过4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2-3~P2-6排放;砂回收废气经收集分别进入四套沉流式除尘器17#~20#处理后,通过4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2-7~P2-10排放;吸砂机废气经两套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9#~10#处理后,通过2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P2-11~P2-12排放;4个喷涂间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经收集进入四套“12#~15#干式漆雾过滤器+沸石转轮+CO”处理后,与燃烧废气一同通过2根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气筒P2-15~P2-16排放;4个喷涂间燃气废气通过12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P2-26~P2-37排放。 食堂油烟分别经现有两套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治理后通过2根排气筒P2-38、P2-39高于屋顶排放。 其中,排气筒P47、P194~P197、P2-2、P2-13~P2-16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35mg/m3、28mg/m3;排气筒P46、P135~P172、P2-1、P2-3~P2-12排放的颗粒物以及排气筒P47、P194~P197、P2-2、P2-13~P2-16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80mg/m3;排气筒P173~P193、P198~P200、P2-17~P2-37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气筒排放的P194~P197、P2-13~P2-16乙苯、乙酸丁酯、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切割工序、焊接工序未捕集及经收集治理后排放的含尘废气,船坞和码头喷涂工序未捕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外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厂房外颗粒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甲苯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乙苯、乙酸丁酯、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3.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冷却塔废水及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冷却塔废水一同经厂区总排口进入天津临港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油漆桶、油漆沾染废物、废催化剂、废过滤材料及废润滑油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钢材、废焊材、废砂及铁皮、除尘灰及废滤料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物,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或利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