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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太平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泡设备新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太平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泡设备新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发泡设备新增项目 | 天津太平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西十道99号 | 天津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新增2台发泡设备,建设发动机盖板生产线;新增1台机器人涂胶设备,现有工程部分骨架类产品涂胶加工处理。本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树脂产品(发动机盖板)5万件,年涂胶加工骨架类产品10万件(现有工程骨架类产品规模为2852万个,本次仅对其中的10万个新增涂胶工序,不新增总的骨架类产品规模)。项目总投资704.5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占总投资9.94%,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涂胶废气、涂模与脱模废气、发泡废气,经各自封闭操作间收集后,进入1套新增“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MDI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 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项目运营期不新增废水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桶(废脱模剂桶、废发泡料桶、废胶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沾染物、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发泡件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或一般固废处理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6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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